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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农村创业担保贷款典型成功案例

  

  明知“借新还旧”仍提供担保 法院判决担保人对700万元贷款连带担责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担保人秦明知涉案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仍提供担保。法院判令主债务人李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及罚息,保证人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3月,某银行与被告人李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约定借款用途为以新还旧,借款金额为7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6.125%,借款期限为1年。同日,原告与保证人秦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700万元之和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阿利发放贷款700万元。后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法院,双方都参与了诉讼。   

  

  庭审中,法官审查的重点是担保人秦是否知道目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提供2017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秦在新贷款和旧贷款中为同一担保人。秦也承认其明知涉案借款的目的是借新还旧的事实。   

  

  法院认为,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除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目前,秦在新借款和旧借款中为同一担保人,其认为涉案借款的用途是偿还旧借款。故原告某银行诉请秦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主债务人李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及罚息,保证人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送达了利息判决书。   

  

  法官提醒:担保人要理性做,银行要担保贷款。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以银行和借款人是否隐瞒了还旧贷的真实目的,担保人是否被骗提供担保来判断。作为担保人,在为他人借款,尤其是新老借款时,作为担保,由于债务人履约能力相对不足,再次违约的可能性较大,存在巨大风险。保证人必须作出合理的评估,并理性行事。作为银行,为了使不良贷款由新贷款转为旧贷款的资金能够顺利归还,需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完善新贷款转为旧贷款过程中设立担保的程序,收集有力证据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贷款转为旧贷款”,及时防范和化解新贷款转为旧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做好贷款担保,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