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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停薪留职条件,事业单位停薪创业

  

  一.法律条款   

  

  1\.   

  

  003010第八条规定:“停薪留职的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待业下岗职工、停产放长假企业经营的职工,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二、案情   

  

  我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停薪留职的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待岗的下岗职工、企业停产放长假的职工,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自己的工作情况,崔某在原审中辩称,由于其工作单位印刷厂长期经营不善,假期较长,属于下岗待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长假期职工。因此,如果其现在主张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则属于双重劳动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双重劳动关系仅限于“企业中停薪留职的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下岗待岗的职工和企业中停产放长假的职工”,但崔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的存在。   

  

  三.实践   

  

  1.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时,要充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和是否在岗,防止重复劳动合同的发生,避免损失。   

  

  2.关于工人:就职时要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件,不能有弄虚作假。如果有双重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