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两天”保障买房权利。
魏文彪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广东省东莞市,因冲动购买引发的押金退还纠纷近日得到解决。1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购房者认购楼盘后,“两天无理由退”。
在现实中,一些买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支付了定金,然后事后反悔。导致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反悔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购房意愿发生了变化,有的是因为之前没有仔细看房,然后仔细看房后觉得某些方面不满意,有的是因为之前销售人员做了虚假宣传,然后被消费者看成了“猫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出尔反尔,无法退还所交的定金,就容易导致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此次,广东东莞出台“无理由退”政策,规定购房者在已签订认购书但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无理由撤销认购书并返还定金,有利于满足和保护购房者反悔权,从而减少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反悔、返还定金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和促进购房领域的和谐稳定。
需要看到的是,如果购房者买到了令自己满意的房子,那么买房后就会感到幸福和快乐。相反,如果购房者对自己买的房子不满意,他们可能会在买房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降低生活幸福感。目前很多情况下,购买一般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购买大宗商品住房也可以“无理由退”,让消费者获得反悔的权利。
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或者经法院裁决,否则不能撤销。所以东莞发布的是“无理由退”,而不是“无理由退房”。尽管如此,像东莞“无理由退”购房的出台,也是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反悔权利的积极举措。期待更多城市能出台类似规定,减少因购房者不返还定金而引发的纠纷,更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不容反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