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创业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创业贷款、政策支持、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四个方面。
1.残疾人创业贷款
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组织就业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智力残疾人直系亲属),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劳动的残疾人,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贷款期限内按照规定给予贴息补贴。
2.创业政策支持
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者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手续。
政府和街道设立集贸市场、设立商店和摊点、新建彩票投注站、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当为残疾人预留不低于10%的空间,并适当减免摊位费和租赁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免费提供店面。(政策依据:残联[2018]6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减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3.风险资本补贴
这部分各地差别很大。下面是一些地区政策的例子。
北京市: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是的,租赁
ate-entity-word" data-gid="1150807" qid="6595936701003076867">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上海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中央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外,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5000元,协保残疾人2500元。
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并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20万元的创业就业扶持补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税收优惠
①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②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④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⑤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