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模式。
1.售电公司可以代表零售用户购电,售电公司代表的零售用户必须纳入我省电力市场准入范围,并在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登记。售电公司不得代发电企业售电,暂时不得代其他售电公司购售电。
2.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以多种方式在省内市场购电售电,也可以在M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跨地区交易机构跨地区跨省购电售电,以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3.同一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业务区域售电。同一供电业务区域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有一家公司有权运营配电网,并在其配电网业务区域内提供有保障的供电服务。
4.售电公司可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电气设备运维等增值服务,并按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合同管理。
1.电力购销合同管理:
(一)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建立购销电力关系的,应当按照示范文本与发电企业和零售用户签订购销电力合同,并约定交易周期、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等内容。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和零售用户签订售电合同后,应报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经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合规审核和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检查后生效。
(2)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的发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变更购销合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随变更后的合同向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登记变更。变更审查程序与首次签署审查程序相同。
(3)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发电企业和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的,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并解除合同(或协议)。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2.供电合同管理:
(1)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在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内开展业务,应当按照示范文本与电网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业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程序、违约责任,并约定保证供电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2)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合同,影响电网企业与零售用户供电关系的,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应当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3)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取消购售电关系的,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在电费结清后取消《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