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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加盟合同协议书,加盟连锁加盟店合同

全套餐饮行业必备合同完整资料,内容较珍贵,覆盖面较广共计103份合同。以下仅展示部分内容截图,完整版电子文档领取方式请看文末。

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特许人)

地址: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1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达具有以下含义:

1.“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产品管理模式等。

2.“加盟店”是指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在承认并同意遵守加盟制度的基础上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3.“特许经营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招牌(店铺招牌)、独特的外部和内部设计(装饰、装潢、色彩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4.“许可产品”是指所有带有许可标志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配料、成品、服务品种和方式等。

5.《操作手册》是指甲方为指导加盟店经营而制定的各种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管理手册》、《出品手册》、《VI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6.“区域特许经营”,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根据合同设立特许经营店并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7.“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8.“营业场所”是指根据合同条款允许乙方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9.“建筑物”是指营业场所所在的建筑物。

2特许授权

甲方在2.1,拥有香蕉叶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为餐饮。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甲方授予乙方的2.2 :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性质

乙方获准在2.3 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

e="font-size:15px;">■ 具有独占性


□ 不具有独占性


2.4 乙方加盟店开业后六至十二个月,经营、管理正常运营,无违约、侵权行为,甲方可优先考虑授权乙方为中国江西省地区加盟总代理。


3.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伍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3.2 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3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4.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4.1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江西省南昌地区范围内。


4.2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营业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路555号。 如乙方需要更换经营地址,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3 加盟店的建筑面积是一千五百平方米,餐位设计三百五十个。


5.特许经营费


5.1 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伍拾万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5.2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第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以后每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在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甲方支付。


5.3 合同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履行。如遇乙方欠款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保证金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如果乙方已经付清甲方所有费用,则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七日内无息返还乙方保证金。


5.4 品牌推广费


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对外统一推广及宣传广告费用人民币叁万元,该费用应与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向甲方支付。


5.5 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三项方式支付:


一.□ 现金;


二.□ 支票;


三.□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四.□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5.6 本合同中有关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广告费等费用的约定均指向乙方开设的第一家加盟店,乙方如需要开设其他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另行交纳有关费用。


5.7 以上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标准是根据乙方实际加盟店的建筑面积,属于B级店(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的,如果乙方扩大加盟店的经营面积到A级(2000平方米以上),须根据扩大后的规模向甲方缴纳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及本合同约定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减小加盟店营业面积时不调整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费收费标准。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6.信息披露


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6.2 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7.商业秘密的保护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所有的《加盟店招募手册》、《管理手册》、《出品手册》、《VI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7.2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7.3 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8.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8.1 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8.2 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叁拾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8.3 无论乙方以何种形式设立加盟店,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开设的第一家加盟店,若乙方日后希望增开加盟店,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合同》。


9.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10.加盟店的装修设计


10.1 加盟店的装修设计、施工方必须由甲方指定或经甲方书面认可,以保证甲方连锁经营餐厅的形象、外观、内外装修式样等达到统一。


10.2 若乙方欲聘用甲方的专业设计师工作,所有费用包括设计、交通、膳宿等全由乙方承担,实报实销。


10.3 若甲方的形象、外观、内外装修式样等发生变更,乙方应配合甲方作相应变更,以便统一甲方连锁餐厅的形象。


10.4 为维护甲方的品牌权益和品牌一致性,乙方经营场地的家具、桌椅、餐具、服务用具、厨具、装饰、菜谱、布草、员工制服、印刷品、主要原料及餐料必须由甲方统一配送,否则视为违约和侵权。如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授权乙方在符合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购买部分物品。


11.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12.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培训指定或委任的主要厨师和高管人员学习蕉叶的管理文化、菜品调配和烹制技术,培训人员交通、食宿、工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拾伍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财务管理系统、以及《经营手册》等,以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14.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玖拾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15.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管理手册》、《VI手册》、《出品手册》、《员工培训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16.特许产品的采购


16.1 乙方必须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直接采购下述生产材料,以维持稳定的高品质出品:


(1) 东南亚香料、东南亚酱料


(2) 部分海产


(3) 时令水果


16.2 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更新上述材料并尽力以最合理价格供应该原材料。


16.3 乙方若未能严格遵守本条款,且在甲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拾伍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7.除特许产品和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19.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叁天以传真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后,需电传发货单/发票到乙方指定的地址,乙方必须将购货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准备货物的时间最少为两星期,以收到乙方购货款之日起算。


20.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1.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制订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22.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3.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伍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甲方传真号码为010-85236183, 电邮地址为cfo@ bananaleaf.com,财务报表正本用邮资付讫并具回执的邮递方式发送给甲方。


24.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5.甲方每季度均会派出督导专员前往乙方检查、督导和指导乙方的经营、管理、技术,甲方派出的督导小组每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负责出具督导工作指导意见书。


26.甲方每季度所派出的工作督导小组成员为1-3名,督导小组赴乙方的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妥善安排食宿,为甲方督导小组成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27.如乙方要求督导小组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征得甲方特许加盟中心的书面同意,所延长的时间乙方需支付甲方督导小组成员二百元人民币/人、天的人力资源有偿服务费用。


28.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文件。


2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贰次的统一培训,培训费自理。


3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3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名称: 蕉叶,《商标注册证》编号:5444011,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 。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33.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VI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3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35.特许标识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36.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37.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38.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管理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39.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40.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1.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42.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3.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44.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5.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4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47.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


在转让之日起贰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4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13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四.累计叁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


4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商誉的行为;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十.不按经营手册规定的内容经营;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


十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50.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叁拾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违约金额的5‰收取甲方的违约金。


5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叁拾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违约金额的5‰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是未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付款,则违约金应按每天逾期未付款项的3‰累计支付滞纳金。


52.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53.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54.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55.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6.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拾伍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57.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58.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59.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原材料等的处理方式为:


■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 乙方自行处理;


□ ________________


60.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贰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行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6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6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63.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条款要求而发出的通知书,都必须用邮资付讫并具回执的邮递,或挂号信件发送通知书,将信息送达另一方已申报的通讯地址。


6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65.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贰 种方式解决。


一.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交 解决。


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


66.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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