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新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入学前办理。
学生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对象:
全日制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专科院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告为准,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备案有效)。
贷款条件:
(1)申请学生信用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央及地区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者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2)申请学生信用贷款的学生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农村牧区贫困户、低保户、建档贫困户;孤儿和残疾家庭;(三)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的;4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幼、边、贫、边远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其他贫困家庭。贷款用途:学生原籍的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实际需要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申请、审批和发放一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为1000-8000之间的整数。贷款金额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同一年度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宽限期为5年。
注:该政策将于2020年实施。2020年新签合同,还本宽限期为5年;对于2020年以前的股票合同、尚未开始还本的助学贷款合同(即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尚未开始还本的贷款),借款学生可在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申请变更还款计划,将宽限期延长至5年。
(3)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学生的起源
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1.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