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网红店有哪些值得加盟,网红加盟店

来源:法律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许玮伦通讯员戴瑞肖弟智勇

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和网络名人经济的盛行,加入“网络名人品牌”成为众多运营商赚钱致富的重要选择。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络名人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法院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近年来涉及“网络名人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其中包括“鹭鸶巷”“炸鸡星球”“粉米鸡”“爱母婴”等网络名人品牌

“我们发现,线上名人品牌加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都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且多在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西城法院副院长王表示,此类纠纷频发。一方面,部分加盟商签约后管理不善,利润达不到预期。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特许经营费;另一方面,部分加盟商夸大商业宣传或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为加盟商提供相关培训、不配合加盟商选址开店、不履行如实披露义务等,导致加盟商起诉法院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比如王说,比如为了规避合同中的风险,特许人约定“特许人只负责提供选址建议,被特许人负责确定门店位置”。之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一些没有参考意义的场地,如位置差、租金高、超预算等,无法对被特许人开店决策起到辅助作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应当至少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应当超过一年(简称‘一年两家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往往以特许人不符合‘一年两店’要求为由,起诉特许人未如实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对于这种情况,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在介绍相关典型案例时表示,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二店一年”经营资格且不披露,将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该因素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以及特许经营目的能否实现来判断。如果特许人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有能力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不能仅仅因为不具备“一年两店”的资质就直接解约。

此外,肖志勇提醒,《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不是试用期,不宜随意毁约。肖志勇认为,“冷静期”的确定可以考虑到加盟商开始使用加盟商的经营资源。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其做出了充分履行合同的审慎决定。如果允许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西城法院法官刘峰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认真约定权利义务,特许人应认真考察项目,特许人应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诚信、规范地履行合同,并保留履行的书面证据。合同到期后,受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