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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厂房用地

解释:

这里的村民不准确,因为头条字数有限,所以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文称之为村民化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者生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范围:

本文还主要讨论了《民法典》中村民的政治经济权益,指的是权益;

这篇文章也是前几篇文章对村民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的总结,大家都想详细看看。

可以在我发表的文章里查一下。

政治权益:

《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与以前的配方相比,有效: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本条赋予村民:

更明确的知情权;

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能够主动查阅和复制相关信息,而不是等待宣传,这将使村民变被动为主动。

在 《民法典》 生效后,村民可行使该权利,也要积极行使该权利,对村务进行有效监督,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村民经济权益:

1、耕地使用权可抵押、转让、入股、出租:

《物权法》之前规定耕地不得抵押。

但是现在,在农村振兴战略下,耕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划分为三种权利:

分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

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决定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在该条范围下,意味着村民可利用多种方式盘活农村耕地,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但也意味着耕地将作为一种资本,在有限制的范围内流向市场。

>2、宅基地使用权可盘活,出租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民法典》进一步巩固和肯定了之前的立法成果。


也就是说对于宅基地也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分为:


宅基地所有权:对用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他属于集体组织;


宅基地资格权:需农村居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可以放开、盘活、进行经营性活动。


在该条范围下,意味着农村村民可利用多种方式盘活农村宅基地,不至于出现大面积宅基地闲置。


也可以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但也意味着宅基地将作为一种资本,在有限制的范围内逐步流向市场。





村集体将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三种,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三种使用权,对于村外人员,想要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设立企业的人,都不合适。


但现在有第四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基本一致,完全释放农村土地活力。


对于村集体来说可以利用该权利,进行经营性活动,进一步拓宽村集体组织收益渠道,然后对村民进行利益分配。





总结:

我国对于三农问题一项重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抓住乡镇战略阶段性落实的机会,依法盘活土地资源,实现乡村振兴。


具体论述可参照我的其他文章,谢谢大家!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粉丝第一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