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政府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当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翻译使用,不得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