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网5月25日电(许)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号文,聚焦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稳定包容的产业支持政策, 推动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提出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12项政策措施
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完善:
一是进一步开放重点行业市场。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等方面,应全面开放、一视同仁地对待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二是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防止恶性低价竞争。招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出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和资质标准。
三是积极履行对企业的一切承诺。各地要信守承诺,积极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盲目向企业承诺优惠条件。继续深化对民营企业的清欠工作,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协商、问题督办、监督检查、跟踪评估等措施逐项清欠,确保不再新增欠款。进一步推动地方和大型国有企业依法履行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订立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除约定的支付方式外,不得违背民营企业意愿或以承兑汇票形式延长支付期限。
四是支持参与短板强弱项目建设。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环境基础设施不足,各地应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意见》在完善稳定包容的产业支持政策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参与重大节能环保项目。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参与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参与工业园区绿色循环利用,参与重点区域清洁生产示范
三是加大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高绿色金融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国家重大节能环保项目信息沟通,积极加大对符合条件项目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统一国内绿色债券定义标准,发行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一致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拓宽节能环保行业信用增级途径,积极探索纳入能源使用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收费权等。纳入融资性质押担保范围。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格防范盲目提高杠杆率。针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资金链存在的问题,地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搭建沟通平台,推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积极参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救助,理性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各地要按照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积极向具有核心先进技术、长期发展前景好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帮扶,帮助其渡过难关。
在推动业务管理水平提升方面,将继续把握《实施意见》要求
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若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对企业的发明人或研发团队以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遴选一批民营企业重点环保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投基金等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关键技术创新转化。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绿色技术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二是推进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根据用能单位特点采用能源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新商业模式,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提供向流程性节能改造、区域能效提升扩展。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和园区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行按效付费机制,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推动环保企业服务水平提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创新。
三是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有关部门要督促节能环保领域民营企业大力发扬遵纪守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勇于承担疫情防控、灾害救助等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对节能环保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在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强化信息沟通。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诉求,畅通企业意见诉求渠道,重大政策出台要听取相关利益主体意见,政策实施、标准调整要留出合理的缓冲期、不搞急刹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信息沟通、反映企业诉求、研究重大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节能环保行业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讲,全面宣讲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产业等政策,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提振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信心。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先进技术、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