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19日讯(记者夏晶)小张和小明是老朋友。小张心血来潮委托小明设计一款饮料外观。双方未就委托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就委托创作费用及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
之后,小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一年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专利权人为小张,设计人为小张、小明。小明发现了这件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专利权归自己所有。小张一直强调自己也参与设计,双方是搞技术合作的。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小张并未对该设计的实质性特征做出创造性贡献,因此小明最终被判为该设计的专利权人。
湖北田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教权介绍,《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本案提醒大家,在涉及技术成果合作甚至委托时,应密切关注权属、技术资料等内容,避免上述案件发生纠纷。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数据的保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分配、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解释等。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评估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设计和工艺文件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