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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分类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宁晓雪照片

长城网11月14日讯(记者宁晓雪李全)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执行相关情况。发布会上,河北省新闻办发布了5起执行难典型案例,其中许因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引发关注。

案例:徐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徐某军

被执行人:徐某忠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许仲谋聘请许某军等人为其房屋揭开瓦片。徐某军在揭开屋顶瓦片时,不慎从屋顶坠落,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断端脱位,被馆陶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徐某军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赔偿损失。2014年9月,馆陶县法院判决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213.31元。判决生效后,因许拒不执行,向馆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馆陶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送达许。许称其家庭困难,无法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多次被传唤到庭,接到通知后拒绝前往。

之后,执行法院依法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因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执行人要求许再次申报财产,但他仍然声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加大调查力度,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许在馆陶县魏森寨镇有多处房产无权属证明。虽然很难通过拍卖实现,但大多数都是门面房子,出租出去。

鉴于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许某军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许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随后,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徐某军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法院的研究,许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许收押。

期间,许仲谋与许某军达成和解协议,全额履行了3万余元的赔偿。收到赔偿后,徐某军提出撤回刑事自诉申请。2015年11月26日,馆陶县法院裁定准许徐某军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被执行人许拥有多个门面,并出租。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申请执行人徐某军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后,被执行人提起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受理后,采取果断执行措施。在徐被拘留期间,徐与徐某军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所有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