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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投资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R&D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度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继续开展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在开展R&D活动时,其R&D费用可依法扣除75%(制造业为100%)。但在某些情况下,加扣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俗称加扣R&D费用“负面清单”。

不享受R&D费用附加扣除的“负面清单”分为三类15种情况。

一、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以上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会相应更新。

style="font-size:15px;">“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则明确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另外,税务总局同时明确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下列资金用于研发,不得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