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投资项目程序分为三种管理模式:审批、核准、备案,等。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涉及的行业和客观影响(包括环境和社会影响)。本文旨在介绍矿业常用的审批制管理模式,注重项目管理方法的模式更新,在办理项目投资手续时少走弯路。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投资应由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企业,应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批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分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的,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共同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应当分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集中管理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应由国务院批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审批机关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不存在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现场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所有与经济和财务效果相关的内容都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的,不需要对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