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与小红的关系。2009年起,张三和小丽(女,单身)没有正当关系,开始同居。2012年,张三将14万元交给小丽,小丽为张三开具了收据,称:“收到张三现金14万元(14万元),其中9万元用于买房,5万元暂存,张三可以随时支取。收款人:小丽,小丽买了房子,张三花了52236元装修房子。
房子装修后,小丽提出自己是单身女性,不能一直和张三混在一起。张三同意了。10天后,张三给小丽汇了2万元,双方恢复了关系。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根据女方的提议,他们愿意结婚并忘记,男方尊重女方的要求,他们愿意从此断绝与对方的一切联系,信守诺言,遵守双方的利益。”。
2014年,张三与小丽分手,张三拿着收据起诉法院,要求小丽返还14万元。法院最终裁定,小丽应返还羁押的5万元中的2万元。
之后,小红还将张三、小丽诉至法院,主张张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三、小丽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92236元(扣除法院判决小丽返还张三2万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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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有所变更,未改变原法律事实。请不要按此就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张三为什么要回了20000元?收据显示,张三治付给小丽的14万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小丽买房的9万元,另一部分是小丽留着的5万元。
对于给小丽买房的9万元,因为双方都明确约定目的是买房,而这笔钱实际上已经买了房,所以张三无权要回.
至于交给小丽保管的5万元,张三可以拿回来,因为是保管而非赠与.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张三和小丽已经同居好几年了。根据协议,张三可以随时取款。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三无法退出,应该扣除一些合理的费用。
因此,2万元最终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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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红是否可以要回张三给小丽的192236元。
首先要明确一点,张三给小丽的192236元属于张三和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超出共同生活必需的费用,夫妻应共同决定.张三治支付给小丽的192236元,显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支出,小红显然不能同意这一支付行为。小丽必须被告知这个事实。因此,张三将该款项支付给小丽,明显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小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同时,张三把这笔钱给了小丽,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的良好风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三支付给小丽这笔钱的所形成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丽应当向张三、小红返还这笔款。
当然,由于之前法院已经认定张三消费了其中的30000元,这30000元是无须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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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纵观整个过程,小丽与张三在一起的目的更多的可能是因为金钱。但最终,小丽不但浪费了几年的青春,还需要返还所有因此所得的财产。可以说是人财两失,为钱当小三成了一个笑话。所以说,年轻人一定要守得住道德底线。
原判决结果:
一、小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小红人民币现金162236元;
二、驳回小红对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小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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