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原行长魏树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钦州分行这起“窝案”中,共有7名员工涉案并被判刑,分别是该分行原行长魏树斌、副行长常宁、公司一行总经理王某年、公司二行总经理、行长助理莫某峰、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黄、客户经理谭。
集体犯案
2013年下半年,梁以需要资金购买原木材料偿还高利贷为由,以其经营的桂瑞公司名义向钦州分公司申请贷款。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梁文杰、宁某、黄某、莫某峰、王某念未按要求认真、严格审查贵瑞公司的贷款材料,被告人魏树斌明知该笔贷款用于偿还他人高利贷,不符合贷款要求,同意批准该笔贷款,导致贵瑞公司从钦州分行获得贷款1200万元。
事发时,贵瑞公司尚欠钦州分行贷款本金1170万元,利息832.81万元。.
法院认定,7名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导致钦州分行违反法律法规向贵瑞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七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绯闻”威胁
贷款违规发放后,“绯闻”威胁被曝光,一起虚假诉讼事件发生。
2013年12月,梁向钦州分行借款1200万元,向刘转账163.5万元。叶认为,被告人魏树斌、协助梁转移上述款项,造成其损失,要求魏树斌、向其追偿163万元。
根据魏淑彬的供述,2014年2月她到北部湾银行营业部上班一天后,遂以公开钦州分行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及其与韦树彬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丑闻相威胁,打电话说一定要帮她追回163万元,否则会名誉扫地,分居两地。
被胁迫后,魏树斌、被迫集资163万元(魏树斌100万元、63万元)赔偿叶。虽然叶的威胁被平息了,但魏淑彬和不愿支付这163万元。经过策划,双方作为叶某发了一张其坐在她大腿上的照片,将上述借条提交法院起诉。2017年1月,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起诉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树斌、梁文杰以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骗取了梁某女儿出具163万元虚假借条
2011年下半年,钦州分公司决定在钦州港设立分公司。当年8月,被告人时任钦州分局局长魏树斌携梁文杰、王某年、宋某(王某年的好朋友)前往钦州港。魏树斌指示王某年、宋某在钦州港购买商铺,出租给钦州港支行办公、营业,并承诺利用职务便利选址、租赁。
为了日后赚取租金差价,王某年、梁文杰、宁某等人先后以近亲属的名义购买上述地点的商铺。随后,魏树斌、宁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操纵钦州分行将其出租给钦州分行,用于钦州港支行的业务和办公用房,价格明显高于租赁市场价格。
2014年,群众向广西反映的问题是,魏树斌、宁某、梁文杰、王某以明显虚高的租金价格将自己的商铺租给钦州分行,再转给广西北部湾银行,再转给钦州分行。时任钦州分行行长魏树斌、合谋贪污,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发现领导小组索贿的现象,也没有发现出租人与领导小组串通,故意抬高租赁价格,分成牟利。
事发后,物价部门确定一楼每平方米的租金单价。
50元/月,钦州分行实际承租价格为每平米120元。2012年至2016年,钦州分行实际支付给上述商铺的租金共计653.44万元,上述人员从中共同侵吞公款506.8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韦树彬、王某年、梁文杰、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操控(提高)租金价格,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最高判20年
随着韦树彬、宁某陆续落网,越来越多的犯罪事实也随之浮出。
另经法院查明,韦树彬在担任钦州分行行长、宁某担任钦州分行副行长期间,两人分别受贿23万元、15万元,均构成受贿罪。

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树彬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罪、贪污罪、受贿罪,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某年、宁某、梁文杰分别获刑12-18年不等。谭某、黄某、莫某烽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缓刑。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