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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小区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闽南。com月22日(闽南。(com记者陈玉玲)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很多城市民生的“痛点”。21日,泉州市召开《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规范停车管理,将于7月1日起在泉州实施,为加强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人口聚集和出行频繁,城市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设施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闽南。com记者了解到,在截至2020年12月30日,泉州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清濛)的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7.6万辆,中心市区的汽车停车泊位为23.02万个,其中配建停车泊位20.25万个、公共停车场泊位1.81万个、道路停车泊位0.96万个。,停车设施供给短时间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加强停车规范化管理,有序规划停车泊位和停车设施建设,成为目前解决停车难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泉州出台了《条例》,共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泊位管理、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8条规定。

据介绍,《条例》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泊位、停车行为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工作格局,在停车资源供给、停车秩序管理维护等方面下大力气,回应智慧停车、停车泊位错时共享等热点问题,推动停车管理更加精细化。特别是针对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条例》强调“1.1政策”制定解决方案,清理整顿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场等等。

泉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启平表示,《条例》的颁布是泉州地方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为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提升泉州城市品质和面貌。

“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阳春表示,机动车停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治理的主要问题。今年1月实施的《条例》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泉州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她提出,要认真做好《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宣传普及,夯实法律法规实施基础;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发挥人大作用,督促法律法规落实。

会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交警支队负责人,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作了发言,相关部门也回应了市民的关切。

1、停车资源不足问题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增停车场以已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为辅。同时,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和建设要求;抓住主要停车资源供给,即停车场配置。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置停车泊位。配置的停车泊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从源头上保证停车资源的供给。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

同时,为了尽可能盘活停车资源,《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idl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老旧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由县(市、区)政府按照“1.1政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如果配套停车位不够,县(市、区)政府可以拿出周边支路和等级以下的路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间,缓解停车难问题。

5px;">《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小区可增设临时停车场所。首先,小区拟设置的停车泊位不能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也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需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参与业主大会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最后,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


3、停车收费问题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七种免收机动车停车费的情形:一是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的车辆;二是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三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四是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五是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六是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条例》还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4、乱停放、私设地锁、僵尸车等问题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违反停车秩序的多项禁止行为,具体包括:一是不得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二是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三是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四是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对于“僵尸车”,《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同时,要求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