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方圆财税》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
关注政策变化 顺利办理退税
胡晓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执行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相关企业要关注政策的新变化,才能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什么是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在启运港实施退(免)税政策,可以缩短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期限,提前收到出口退税,节约其资金成本,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的稳定发展。
所以,什么是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特定的启运港(以下简称启运港)开始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承运,从水路中转到直航或在特定的港口停留(以下简称中途停留)。从特定启运港(以下简称启运港)启运的集装箱货物,以启运港启运日为出口日期(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例如,假设2019年12月20日,某外贸企业出口一集装箱销往新加坡的卫生洁具,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州港申报出口并发运。符合起运港适用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将其发运至上海外高桥港区,于2020年1月8日驶离外高桥港区。那么,根据《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贸企业可以在报关装船之日(2019年12月20日)(即2020年2月20日前)起2个月内,在启运港享受退(免)税。
目前5号文件规定的启运港有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螭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启运港为上海外高桥港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途停留地为南京龙潭港、武汉阳逻港、苏州太仓港。
《办法》主要变化有哪些?
相较于原 《办法》 , 《办法》 的主要变化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调整了出口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将出境口岸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要求调整为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这些变化更符合税务、海关部门对出口企业分类(授信)管理的实际情况。
简化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手续。
《办法》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在启运港单独办理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离境口岸首次退(免)税申报时,视为出口企业已在离境口岸完成退(免)税备案。这将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
精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
因2018年4月10日(含)后出口货物,在启运港适用退(免)税政策,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仅限出口退税)。据此,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仅限出口退税)。同时,《办法》完善了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标准的依据。具体而言,对于在启运港实行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更加突出2个月期限的要求。
《办法》反复强调两个月期限的要求。在退税申报方面,出口企业应当自装运之日起2个月内,持装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装运港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通关核销方面,除出口企业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办理通关核销手续外,出口货物应自装运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通关核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通关验放手续或未按期在启运港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使用正常通关验放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申报退(免)税。
更为人性化的规定
可以,如果出口企业已在启运港申请退(免)税货物,且预计因上述不可抗力,2个月内无法办理通关验放手续的,应在装运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暂不收回退(免)税。
适用主体和客体有具体要求
笔者提醒纳税人,在离境口岸应注意适当的退(免)税政策。
用的主体、客体方面的具体要求。在适用主体方面,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但不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的标识由原来的“QY”补充完善为“QYGTS”;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由原来加注“启运港标识”补充完善为加启运港退税标识。此外,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在适用客体方面,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仅限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集装箱货物,不包括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不得在经停港卸载,或经停其他港口,也不得通过非离境港实际离境。如上例,如果甲外贸企业出口的是非集装箱货物,或者在经停港南京市龙潭港卸载了一部分货物,或者经停武汉市阳逻港,或者通过宁波港离境,只要出现上述一种情况,就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值得关注的重要时间节点
对相关企业而言,还有一些重要时间节点值得关注。
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尚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企业即使以后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也不能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如上例,甲外贸企业自2020年2月20日后,不管是否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均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同时,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起算时间,应以出口报关离境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离境的出口日期与离开启运港的启运日期不在同一年的,如果错误选择离开启运港的启运日期作为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的起算时间,则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举上例来说,如果甲外贸企业因故未能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按规定最迟应在货物出口报关离境日期(2020年1月8日)所在年份的次年,即2021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