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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办老年公寓可行性报告怎么写

  

  来源:北京晚报   

  

  嘉方山的程太太把房子给了女儿,条件是她要活到老。没想到,女儿把房子卖了,导致老太太没有固定的住处。因此,程太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租房租金。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老人的女儿王一次性向其母亲支付三年租金6.8万元,以确保老人能住有所居。   

  

  2013年,程太太和女儿约定将名下的房子送给女儿,但同时同意在房子里住到去世,死后由她继承,然后给女儿写了一份赠书。   

  

  好景不长。一年后,女儿以换房为由将房子卖掉,140万的房款由女儿持有。从此,女儿带着程太太到处租房子。去年年底,程太太不再和女儿住在一起。80岁的程太太没想到自己会陷入这样的境地,于是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5年共计15万元的房租。五年后的租金应该分开起诉。   

  

  老女儿王认为房子是母亲给的,她有权卖掉。而且卖房子的140万元也用于租房等生活开销,手头没有余额。她同意为母亲租一套条件更好的公寓,但她不同意付房租。   

  

  法院认为,程女士要求女儿支付租金以确保其住所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参照周边市场租金价格,酌情确定为每月1900元,暂支持三年租金。如果三年后程太太还有生活需求,可以单独解决。最后,法院判令女儿向母亲支付租金6.8万余元。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