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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如何分股权和股份,创业公司技术股股权怎么分配

  

  1.法律如何规定公司股权的确认?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明确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这些法律文件将成为确认公司股权的主要证据,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部门的登记文件等。   

  

  至于司法裁判标准,也从过去的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的原则,转变为现在的内外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工商部门登记中注明的股东不再总是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审查转为实质确认。如果公司股权的确认不涉及争议双方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法院会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然后根据案件发现的事实进行判决。涉及第三人的,将根据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作出判决,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公平的原则出发,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涉及公司和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注册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在完成股东名册或名称变更之前,实质权利人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如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等,以及股东对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其他相关事实。   

  

  2.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转让。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拟受让的标的和拟转让的价格条件。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来说,答复期限不应少于30天。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打算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后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后30日内,异议股东应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协商不能约定价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评估确定股权价值的建议。   

  

  6.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有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不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未指定转让的股权,或者指定的受让方有股权的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将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告知其他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告知其他股东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以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其他股东未被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方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一年后,股东请求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股份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全部待转让股权,拒绝转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其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方以转让股权价款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额,转让方未补足出资额,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转让方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足出资额,或者在出资额和利息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受让方因转让标的瑕疵或者欺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投资者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转让股权的,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投资者赔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所有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不能证明受让方不诚信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主张。   

  

  15.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当事人不包括拟转让股权的公司的,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发生纠纷,拟转让股权的非股东不包括在诉讼范围内的,应当通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时,应当对国有股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无评估,股份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相关权利人要求补充评估、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因待补差价过高主张解除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主张没有股权转让合同,因为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东。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