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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报告模板

  

     

  

  【裁判要旨】   

  

  1993年3月7日《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停薪留职期满,愿意回厂工作的工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工厂提出申请。后来劳动者没有再上班,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1994年3月7日起长期未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上已于1994年3月解除,应予维持。   

  

  【案情简介】   

  

  1.1986年7月,丁某入职天津某机械公司,1993年3月7日双方签订《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丁某自1993年3月7日至1994年3月7日“停薪留职”一年;“停薪留职”期间,丁不得晋升,也不得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待遇;“停薪留职”期间,丁某应按月缴纳劳保基金.丁某如不按期缴纳劳保基金,30日后自动离职。此外,协议约定,丁愿意在停薪留职期满后回厂工作,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厂方提出申请。本协议签订后,丁某于1993年3月8日停止工作,天津某机械公司支付丁某工资至1993年3月。   

  

  2.自1993年4月起,天津某机械公司停止发放丁的工资和福利。丁从来没有在天津的机械公司工作过。丁某曾以天津市某机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199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3日的劳动关系仲裁。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劳动仲裁委员会第1230号裁决书确认,双方自199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第168号01民特,撤销津南开劳仲裁字[2020]第1230号仲裁裁决;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第96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该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01号第95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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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特殊劳动关系,目前并没有统一司法裁判口径,但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双方长时间相互不负权利和义务,即劳动者未到岗劳动,单位也没有发放任何工资,也没缴纳社保,如此情况持续超过10年以上,那么倾向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提示用人单位即便“停薪留职”期满,如由于历史原因,单位持续缴纳社保,或者员工全额垫付所有社保,这种情况很难否定双方劳动关系,但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处于特殊状态,而劳动者如主张期间的工资,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到岗提供了劳动,原则上不应该支持工资诉求。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及解除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如果单位没有发出解除通知,也没有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在,那么劳动者有权利主张与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动关系项下工资发放问题,可能因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而不被支持。

2、提示劳动者如与单位签订过“内部退养”或者“停薪留职协议”,一定明确协议期限或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停薪留职协议”明确期满如恢复原岗需提交书面申请,建议劳动者一定保留提出书面申请的证据,如此情况下,仍会被认定双方继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劳动者长时间忽略自己的权利,最终可能会导致长时间“两不找”而被否认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