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以文化产品、虚拟资产、期货交易等名义自称一夜暴富,要求投资者进行存款交易。当投资者遭受损失时,他们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电信欺骗了。
但实际上,真正的欺诈只有一部分,另一部分只是违反监管要求,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
的确,在操作模式上,它们是相似的。主要雇佣员工,通过电话联系、微信/QQ群、直播间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通过指定网站、app进行存款、交易,通过投资者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区别如下(见本文案例摘录):1。用于判断投资者盈亏的数据是否人为控制(操纵数据、延迟提供数据);2.故意误导投资者进行错误操作和逆向操作。
如果上述行为存在,行为人通过投资人的损失获取非法利益,则构成诈骗罪;否则,就是非法经营罪。
从以下案例摘录可以看出,它们也是“欺骗性投资”,既能盈利,又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欺诈金额或损失金额)。然而,欺诈的利润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和密切。
案例一,被告人黄彦良参与诈骗4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案例二,被告人浩诈骗75万余元,被告人吴品红诈骗26万余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案件三,被告人损失约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以看出,当投资者损失超过50万时,量刑差距越来越明显。
案例摘录(上海地区)
1.案例摘录:(2019)沪01刑终字第1935号、第——号、第1935号。
“BNP平台是在外汇投资操作软件MT4的基础上衍生开发的,从MT4接入。平台包含外汇、黄金、原油报价,外汇走势与日k线一致,但BNP平台可以在后台修改数据。平台由a、b两个渠道(或两个操作)组成,a渠道投资国际期货市场;B通道的投资资金不与实体市场对接,不进入国际市场,不切实际地投资外汇期货,投资者和代理人赌博。平台显示的详细投资记录均为虚假;代理人没有资格进行期货投资,依靠投资者损失的资金获利;当投资者在交易中完全被动时,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引导操作并造成损失后,或者被代理人强制平仓并造成损失后,对投资者充值的资金进行分割;投资者分不清渠道a和渠道b,平台对外展示完全一样,双方知识条件不平等,所以渠道b是虚假操作。张少发是本案BNP平台的代理人,从事B渠道的虚假运营。”
“被告人张少发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诈骗共计970余万元;被告人刘志超系A公司董事,参与诈骗共计970余万元;被告人刘俊豪先后担任经理、销售部2名,参与诈骗共计380余万元;被告人李冰先后担任经理、销售部长,参与诈骗共计240余万元;被告人何凌燕负责提供虚假照片、与被害人交谈或视频等。并参与诈骗共计600多万元;被告人黄彦良先后担任业务员、经理,参与诈骗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曾亚辉先后担任业务员、经理,参与诈骗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黄燕龙先后担任业务员、经理,参与诈骗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王腾先后担任业务员、经理,参与诈骗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李留洋为业务员,参与诈骗共计12万余元;被告人胡
计5万余元。”“一、被告人张少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刘俊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李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何玲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黄汕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曾雅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黄燕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九、被告人李柳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十、被告人黄显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一、被告人王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二、被告人戴士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十三、被告人黄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案例节选:(2020)沪02刑终819号——误导并反向操作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辉、吴品洪、吴佳壕经预谋,以郭辉设立的重庆艾斯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达公司”)的名义,招聘何明亮、张洋、李渝、黄丽、梁岳峰、胡晓、余熙、邓海浪、刘芳琦(均另案处理)等多人为公司业务员,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万达广场租用办公室冒充“火币网”客服拨打电话拉拢客户加入微信群,再以诈骗话术、“炒”微信群、开投资直播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在郭辉等人提供的“百达OTC”平台内投资虚拟货币,然后由讲师通过故意为被害人反向喊单的方式造成被害人巨额亏损,各被告人根据被害人的亏损按比例获取非法利益。经审查,上述期间,郭辉等人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吴佳壕诈骗数额为75万余元,被告人吴品洪诈骗数额为26万余元。”
“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郭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吴佳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吴品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案例节选:(2019)沪0115刑初1864号——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量刑差距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XX在曼菱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曼菱公司管理人员何媚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期间,被告人XX以曼菱公司系“逸富国际”代理商的名义,拨打电话招揽投资人在逸富平台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向投资人提供“逸富国际”链接网址,协助投资人开户、注册、入金等,曼菱公司从投资人交易中获取佣金收益,被告人XX以领取工资、提成的形式从中获利。在被告人XX上述任职期间,曼菱公司介绍投资人进行期货交易的入金总额为人民币833万余元。
2018年12月10日,民警在浦东新区周浦万达广场E栋将被告人XX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相应的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8月XX通过添加QQ好友的方式联系其,向其介绍推荐期货经营,帮助其开户,发送逸富国际下载软件,通过平台发送的二维码以及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入金50万元,至案发几乎全部亏损。
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在微信朋友圈里经人介绍决定做期货投资,在群里一老师的协助下开户,并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逸富国际软件,在该平台投资入金,委托老师帮助操作期货经营;其先后入金10万元,亏损6万元。”
“一、被告人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